医疗器械二类自检
医疗器械二类自检是指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相关要求,对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自行开展检验,并出具自检报告,作为注册或备案的技术支持资料之一。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进行自检。实施自检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包括符合要求的检验场地、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检验项目应涵盖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性能指标;自检所用方法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验证的方法一致。
企业开展自检时,应建立完整的检验记录和原始数据档案,确保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自检报告应由质量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企业需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自检报告》以及《自检能力声明》,说明检验机构基本情况、人员资质、设备清单及校准情况、方法验证资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允许自检,但药监部门有权对自检结果进行核查或开展监督抽检。若发现弄虚作假或检验能力不足,将依法处理,影响注册进程甚至撤销许可。
推行自检政策旨在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提升质量控制能力。但企业必须严格自律,确保自检数据科学可靠,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于复杂或特殊检测项目,仍建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完成。
总之,二类医疗器械自检是政策便利,更是责任体现,企业应在合规前提下稳妥推进,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