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厂二类药品
“医疗器械厂二类药品”这一表述存在概念混淆,需澄清如下:
一、医疗器械与药品的区别
医疗器械和药品属于不同监管类别。根据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等,旨在对疾病进行预防、诊断、治疗或监护,其作用主要通过物理方式实现;而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物质,通常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起效。
因此,“二类药品”并非规范术语。中国药品按风险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甲类、乙类),并不采用“一类、二类”的分类方式。而“二类”通常用于医疗器械的分类。
二、医疗器械的分类
我国将医疗器械按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 第一类: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如医用口罩、手术器械);
- 第二类:中等风险,需严格控制管理(如血压计、体温计、助听器、部分体外诊断试剂);
- 第三类:高风险,需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
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但必须取得相应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范围。
三、常见误解澄清
部分企业名称含“医疗器械厂”,可能同时涉及药品相关业务,但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生产许可(GMP认证)和药品注册批件。若企业仅具备医疗器械资质,则不得生产或销售药品。
此外,某些产品如消毒剂、部分体外诊断试剂,可能在边界模糊地带,需由国家药监局界定其属性。
四、合规建议
医疗器械厂若涉及“二类”相关业务,应明确:
- 所生产的是第二类医疗器械,而非“二类药品”;
- 依法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备案或许可;
- 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如ISO 13485或中国GMP)组织生产;
- 不得超范围生产药品或宣称药品疗效。
综上,“医疗器械厂二类药品”说法不准确,应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应依法依规区分产品类别,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