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贴牌的规定
二类医疗器械贴牌(即委托生产或品牌授权生产)需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相关法规,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以下是关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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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委托方(贴牌方)必须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并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能力;受托方须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所委托的产品类别。 -
委托协议
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产品技术要求、质量责任、生产管理、售后服务及知识产权等内容。协议应符合GMP(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
备案与审批
二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实行备案管理。委托方应在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提交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委托协议、技术文件等材料。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生产。 -
标签与标识
贴牌产品标签上应标明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受托方信息,并标注“委托生产”字样。注册证号为委托方持有的注册证号,不得虚假标注。 -
质量责任
委托方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需对受托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按注册技术要求和质量体系组织生产。受托方须接受委托方的质量审计,并配合监管部门检查。 -
变更管理
若委托方、受托方或生产场地发生变更,需重新备案;产品设计、工艺重大变更须先完成注册变更后再实施。 -
禁止行为
不得将已注册产品转包给无资质企业;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挂靠”生产;严禁无证生产或超范围生产。
总之,二类医疗器械贴牌必须依法合规,确保全程可追溯、质量可控。建议企业在操作前咨询省级药监部门或专业机构,避免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