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
二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是指具备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委托方)将产品生产环节委托给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受托方)进行的行为。根据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类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首先,委托方必须取得相应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注册证载明的生产方式可为“委托生产”。受托方则应持有与委托产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涵盖该类产品,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
其次,双方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管理、生产控制、产品放行、售后服务、不良事件监测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质量协议是监管重点,需详细规定技术文件转移、过程控制、变更管理、质量追溯等内容。
再次,委托生产前,委托方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委托合同、质量协议、注册证、双方资质证明等。监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生产,接受委托方的质量监督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最终由委托方负责放行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此外,若涉及生产地址或受托方变更,需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等重大变更,还需依法申报注册变更。
总之,二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需依法合规,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委托双方应密切协作,共同落实主体责任,接受属地药监部门的持续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