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的结果,共分为三类,风险由低到高依次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第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具有中等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例如:体温计、血压计、助听器、制氧机、避孕套、无菌医用口罩、超声诊断设备、心电图机、输液泵、部分体外诊断试剂等。这类器械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如通过ISO 13485认证或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接受持续监管。
第三类医疗器械则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确保其安全有效的器械。典型产品包括: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体外循环设备、高风险体外诊断试剂(如HIV检测)、神经刺激器等。由于其直接作用于人体内部或支持生命功能,一旦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因此监管最为严格。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审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在符合GMP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经营第三类器械的企业还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从监管流程看,第二类器械由省级药监部门审批,第三类则需国家局审批;临床评价方面,第三类通常需开展临床试验,而第二类可依据同品种比对等方式申报。此外,上市后监管也更严格,如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制度等均适用于这两类器械,尤其是第三类需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总之,二、三类医疗器械因涉及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受到严格准入和持续监管。分类管理有助于科学配置监管资源,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