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6815
二类医疗器械6815是指依据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为国家药监局)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时所设定的类别与代码。其中,“68”代表医疗器械分类的大类编号,“15”是子类代码,合称“6815”类,对应的是“医用射频仪器设备”。
根据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版),原“6815”类已整合调整为新版目录中的相应类别。在旧分类体系下,6815主要包括以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组织,用于治疗或诊断目的的设备,如:
- 高频电刀(手术电刀)
- 射频消融设备(如用于肿瘤、心律失常治疗)
- 医用射频美容设备(如皮肤紧致、除皱等)
- 高频手术器械及附件
这类设备通过高频电流或电磁波产生热效应,实现组织切割、凝固、止血或消融等功能,广泛应用于外科手术、皮肤科、妇科、心血管等领域。
作为二类医疗器械,6815类产品属于中等风险级别,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需经过严格评估。生产企业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上市前需进行注册申报,并通过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如ISO 13485或中国GMP要求)。经营企业也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在监管方面,产品需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YY 0505(电磁兼容性要求)等。同时,临床评价、说明书标签规范、不良事件监测等也是监管重点。
随着技术发展,部分原属6815类的设备因风险变化可能被重新分类。例如,某些高能量射频治疗设备可能被划入三类管理;而低能量美容设备若仅用于表皮处理,可能仍保留在二类。
总之,二类医疗器械6815主要涵盖医用射频设备,具有明确的临床用途和中等风险特征,其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均需遵循国家法规要求,确保患者和使用者的安全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