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命名目录
二类医疗器械命名目录并非一个独立发布的官方文件,而是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相关命名规范进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二类医疗器械的命名应遵循科学、规范、唯一的原则,避免使用商品名或夸大疗效的词语。
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具有中等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常见类别包括:
- 医用电子设备:如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助听器等;
- 物理治疗设备:如低频治疗仪、中频治疗仪、超声雾化器等;
- 医用光学器具:如医用显微镜、检眼镜、医用放大镜等;
- 医用消毒灭菌设备:如紫外线消毒灯、压力蒸汽灭菌器(小型)等;
- 口腔科器械:如牙科手机、牙科综合治疗机、义齿材料等;
- 医用耗材:如医用纱布、绷带、医用口罩、输液贴、留置针等;
- 体外诊断试剂:部分非自测类体外诊断试剂,如血糖试纸(配合仪器使用)、免疫分析试剂等;
- 康复辅助器具:如矫形器、轮椅、防褥疮垫等。
命名时应采用“特征词+品名”的结构,通常包括产品主要功能、使用部位、技术特点等要素。例如:“电动颈腰椎牵引装置”、“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医用红外体温计”。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对不同子目录的产品提供了命名术语规范。企业申报注册时需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类别编码(如08-01为“呼吸设备”)及对应命名术语进行规范命名,不得含有“特效”“根治”“权威”等误导性词汇。
总之,二类医疗器械的命名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基础,结合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统一管理,确保临床识别准确、监管有序。具体产品命名可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或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目录与指导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