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6870医疗器械
二类6870医疗器械是指根据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归属于“第二类”且原分类编码为“6870”的医疗器械产品。该编码属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在2002年版分类体系中的编号,对应的是“软件”类医疗器械。
随着2018年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实施,原“6870”类别已被整合调整。目前,医用软件被归入“21-04-01 医用软件”或相关子类,管理类别依据其功能和风险程度划分为第二类或第三类。因此,“二类6870”通常指用于医疗用途、具有中等风险、需进行严格管理的医用软件类产品。
这类医疗器械主要包括:医学影像处理软件、诊断支持系统、放疗计划系统、电子病历管理系统、远程诊疗平台、人工智能辅助诊断软件等。其核心特点是不直接接触人体,但参与临床决策或数据处理,对诊断、治疗过程有直接影响。
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此类产品在上市前需进行注册申报,提交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临床评价资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生产与质量管理资质(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ISO 13485认证),并接受持续监管。
使用二类6870医疗器械时,必须确保数据安全、算法可靠、界面清晰,并符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要求。若软件涉及人工智能或深度学习技术,还需提供算法验证、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及临床适用性证明。
总之,二类6870医疗器械虽为软件形式,但因其在临床中的重要作用,受到严格监管。企业在研发、注册和运营过程中应遵循现行法规,确保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以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