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6845医疗器械
二类6845医疗器械是指根据中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归属于“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类别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其中,“6845”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在旧版分类编码体系中的产品类别编号,对应的是“体外循环设备”大类。
第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具有中等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相较于第三类高风险器械,二类器械在注册审批上相对简化,但仍需进行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管理。
6845类主要包括用于体外循环支持的设备,如:
- 心肺转流泵(人工心肺机)
- 血液氧合器(人工肺)
- 体外循环管路系统
- 气泡捕捉器
- 热交换器
- 血泵驱动装置
这些设备通常在心脏外科手术(如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置换术)中使用,通过暂时替代心肺功能,维持患者血液循环和氧气供应。
作为二类医疗器械,6845类产品需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 产品注册:生产企业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提供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 生产许可: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通常要求通过ISO 13485认证)。
- 质量控制: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YY 0029、YY 0780等),并定期接受监督抽检。
- 上市后监管:包括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年度自查报告等。
近年来,随着医疗器械分类动态调整,部分原属6845类的产品可能已重新归类。例如,在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8年实施)中,“体外循环设备”被归入“心血管类器械”下的子类(分类编码通常为10-05),但“二类6845”仍广泛用于行业交流中指代此类设备。
总之,二类6845医疗器械是心脏外科关键支持设备,虽属中等风险,但因其直接参与生命支持,对设计、制造和使用均有严格要求,必须依法合规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