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6811
“6811”是中国旧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对应的是“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2018年实施的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6811”类别已整合调整至新分类体系中,不再使用“6811”这一编码。
在旧分类中,6811涵盖的二类医疗器械主要包括:普通光学显微镜、检眼镜、检耳镜、手术显微镜、医用放大镜、医用望远镜、间接检眼镜、光谱分析仪等非有源或低风险的光学诊断设备,以及部分非介入性内窥镜(如简易喉镜、鼻咽镜等)。这些产品通常用于临床观察、辅助诊断,不涉及高风险手术或体内长期植入。
作为二类医疗器械,6811类产品需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 注册管理: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产品注册,提交技术资料、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等;
- 生产许可:生产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 经营备案:销售企业需办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质量控制:产品应通过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测,如GB 9706系列电气安全标准、YY系列专用标准;
- 标签与说明书:必须标明产品注册证号、适用范围、禁忌症、注意事项等信息。
随着新版分类目录实施,原6811产品被归入不同子目录,例如:
- “眼科器械”(分类编码为16)
- “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07)
- “内窥镜”相关设备归入“06 医用成像器械”或“02 无源手术器械”
因此,当前进行注册或备案时,应依据新版目录确定准确分类编码。企业在操作中需注意法规更新,避免使用已废止的分类编号。
总之,“6811”作为历史编码,曾代表二类医用光学设备,现已被新体系替代。相关产品管理仍遵循二类器械的严格监管路径,确保安全有效。
